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公告
当前,全球新冠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,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疫情最新数据通报
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通报,截至2023年11月15日24时,全国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568例,其中境外输入病例48例(广东15例,福建8例,上海7例,北京6例,四川5例,浙江3例,江苏2例,山东1例,云南1例);本土病例1520例(广东723例,北京291例,重庆158例,河南106例,内蒙古88例,四川56例,山西34例,浙江25例,云南16例,黑龙江13例,福建9例,江苏8例,陕西7例,湖南5例,贵州4例,上海3例,湖北3例,山东2例,海南2例,青海2例,河北1例,辽宁1例,安徽1例,西藏1例)。
截至11月15日24时,据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,现有确诊病例15345例(其中重症病例58例),累计治愈出院病例258678例,累计死亡病例5226例,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79249例,现有疑似病例3例,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0273658人,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58234人。
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6260例,其中境外输入148例,本土16112例(广东3541例,河南3480例,重庆1948例,内蒙古967例,新疆736例,河北552例,黑龙江517例,湖南421例,山西411例,四川341例,陕西312例,北京303例,甘肃269例,山东250例,青海221例,云南198例,福建186例,湖北172例,天津156例,江苏134例,宁夏134例,上海121例,安徽120例,浙江102例,广西94例,辽宁89例,贵州87例,吉林72例,江西70例,西藏32例,海南29例,兵团21例)。
重点地区疫情数据
以广东省为例,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,广东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723例,无症状感染者3541例,具体分布如下:
- 广州市:确诊病例386例,无症状感染者1925例
- 深圳市:确诊病例187例,无症状感染者876例
- 佛山市:确诊病例58例,无症状感染者312例
- 东莞市:确诊病例42例,无症状感染者215例
- 珠海市:确诊病例18例,无症状感染者89例
- 中山市:确诊病例12例,无症状感染者64例
- 惠州市:确诊病例10例,无症状感染者52例
- 其他地市合计:确诊病例10例,无症状感染者8例
北京市在11月1日至15日期间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291例,无症状感染者303例。
- 朝阳区:确诊病例98例,无症状感染者102例
- 海淀区:确诊病例67例,无症状感染者71例
- 丰台区:确诊病例53例,无症状感染者56例
- 通州区:确诊病例32例,无症状感染者34例
- 昌平区:确诊病例21例,无症状感染者22例
- 其他区合计:确诊病例20例,无症状感染者18例
重庆市同期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58例,无症状感染者1948例,主要分布在:
- 渝北区:确诊病例42例,无症状感染者512例
- 九龙坡区:确诊病例31例,无症状感染者387例
- 沙坪坝区:确诊病例28例,无症状感染者352例
- 江北区:确诊病例22例,无症状感染者271例
- 南岸区:确诊病例15例,无症状感染者186例
- 其他区县合计:确诊病例20例,无症状感染者240例
疫情防控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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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格人员流动管理:所有来返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,抵达后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报备,并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,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非必要不来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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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重点场所防控:商场超市、农贸市场、宾馆酒店、餐饮场所、旅游景区、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、扫码、戴口罩、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,控制人员密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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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医疗机构管理: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,发热门诊要24小时开放,对所有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,非发热门诊要严格执行"一医一患一诊室"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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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好核酸检测工作:重点人群要按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,市民要按照社区安排参加常态化核酸检测,确保"应检尽检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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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进疫苗接种:符合条件的人群尤其是60岁以上老年人要尽快完成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,共同构建免疫屏障。
健康提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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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好个人防护,坚持戴口罩、勤洗手、常通风、少聚集、保持社交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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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切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状况,如出现发热、干咳、乏力、咽痛、嗅(味)觉减退、腹泻等症状,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,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,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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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,确需前往的,要提前了解目的地防控政策,做好个人防护,返回后主动报备并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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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,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,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。
咨询与求助
市民如有疫情防控相关问题,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:
- 疫情防控咨询热线:12345
- 疾控中心咨询电话:12320
- 发热门诊咨询电话:各医疗机构公布电话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调整防控措施,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,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。
特此公告。
XX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3年11月16日
(注:以上数据为示例数据,实际数据请以官方发布为准)